6.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 商資格預先審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 幾日?
(A) 5日
(B) 7日
(C) 10日
(D)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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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3), C(4), D(0), E(0) #3482780

詳解 (共 1 筆)

#6683795
招標期限標準   第 3 條
1.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資格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2.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三、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3.  機關邀請第一項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自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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