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有關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基準,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重大刑案匿報係指隱匿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
(B)虛報係指陳報偏頗不實者
(C)重大刑案之遲報係指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署勤務指揮中心
(D)普通刑案之遲報係指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A)重大刑案匿報係指隱匿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
(B)虛報係指陳報偏頗不實者
(C)重大刑案之遲報係指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一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署勤務指揮中心
(D)普通刑案之遲報係指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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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0), B(123), C(541), D(1716), E(0) #3213940
統計: A(1180), B(123), C(541), D(1716), E(0) #3213940
詳解 (共 10 筆)
#6052553
112年07月05日已修正,D答案也錯誤 是72小時
24
1
#6585051
114年7月3日警署刑偵字第1140010762號函修正
六、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基準:
(一)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匿報:
1 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
2 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
(二)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一小時始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一)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匿報:
1 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
2 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
(二)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一小時始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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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359746
(A)
缺少:且未填報刑案記錄表
4
0
#6397466
六、 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基準
㈠ 匿報
1. 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匿報
⑴ 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且未填報刑案
紀錄表。
⑵ 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 48 小
時以上。
2. 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
紀錄表。
㈡ 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㈢ 遲報
1. 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遲報
⑴ 逾 1 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⑵ 逾 72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⑶ 按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錄;
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逾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2. 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 72 小時填報刑
案紀錄表。
1. 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匿報
⑴ 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且未填報刑案
紀錄表。
⑵ 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 48 小
時以上。
2. 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
紀錄表。
㈡ 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㈢ 遲報
1. 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遲報
⑴ 逾 1 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⑵ 逾 72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
⑶ 按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錄;
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逾時通報偵防中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2. 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 72 小時填報刑
案紀錄表。
2
0
#7302039
114年07月03日 修正
六、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基準:
(一)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未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且發生至破獲期間相隔四十八 小時以上。
(二)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一小時始通報偵防中 心及本署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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