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規定,地上層五樓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新建建築物為收容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供該建築物用戶通信之需要,引進電纜總對數最多為多少對以下 者,可不設置電信室 (A)20 對 (B)30 對 (C)40 對 (D)60 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