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前,應繳交予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回饋金,其數額計算方式係按產業園區核定設置當期土地之何種評定價格及土地總面積之多少比例計算之?
(A)公告地價/百分之五
(B)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
(C)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
(D)公告地價/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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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0), E(0) #3839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