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有關設置審計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審計委員會為必設之機關
(B)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D)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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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750), C(1796), D(251), E(0) #2205112
統計: A(296), B(750), C(1796), D(251), E(0) #2205112
詳解 (共 6 筆)
#4533355
【A】-證交所規定:審計委員會和監察人僅得擇一設置。金管會函示,自109年起上市櫃公司皆須設置審計委員會,不再採用監察人制度。
【B】-不得少於3人
【D】-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得由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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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017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二十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前開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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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4 條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第 5 條 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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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972
剛剛查了證券交易法發現依然是監察人及審計委員會擇一設置。
證券交易法第14-4條
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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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2453
金管會函示,自109年起上市櫃公司皆須設置審計委員會,不再採用監察人制度。
所以現在答案應該更改為A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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