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有關設置審計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審計委員會為必設之機關
(B)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D)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6), B(750), C(1796), D(251), E(0) #2205112

詳解 (共 6 筆)

#4533355

【A】-證交所規定:審計委員會監察人僅得擇一設置。金管會函示,自109年起上市櫃公司皆須設置審計委員會,不再採用監察人制度。

【B】-不得少於3人

【D】-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得由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

51
0
#4065557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
(共 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138535
BY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已依本法發...
(共 4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412017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二十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前開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ㅤㅤ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4 條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第 5 條 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
4
0
#5054972
剛剛查了證券交易法發現依然是監察人及審計委員會擇一設置。

證券交易法第14-4條
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
人。
4
0
#4972453

金管會函示,自109年起上市櫃公司皆須設置審計委員會,不再採用監察人制度。 

 所以現在答案應該更改為A嗎?

3
0

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2978379
未解鎖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共 4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
私人筆記#2632340
未解鎖
(A)審計委員會及監察人得擇一設置(B)...
(共 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2440304
未解鎖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
(共 2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