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時,應如何處 理?
(A)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七日內認定
(B)由到場之共有人與鄰地所有人協議
(C)由到場之共有人 召集共有人會議決定
(D)由到場之共有人訴請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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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24), C(19), D(20), E(0) #969415

詳解 (共 2 筆)

#1273290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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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294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85 條
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七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前項共有土地為公寓大廈基地並設有管理委員會者,其到場指界之通知,得送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轉發各土地所有權人。

故答案應修整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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