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期貨業務之經營考量期貨業務具有高度之專業與客戶權益保護之需要,法令規定負責人與從業人員應有 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條件,在消極資格方面明定受主管機關解除職務處分,未滿幾年者,不得充任期貨 交易所、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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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 C(0), D(0), E(0) #181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