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某投信發行一上市 ETF,若欲對該 ETF 辦理分割或反割作業,下列何者不符辦理規定?
(A)須向證交所提出申請
(B)最晚須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 10 日前提出申請
(C)申請時須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
(D)作業計畫須訂明受益憑證單位數分割或反分割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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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1048), C(115), D(137), E(0) #3068152

詳解 (共 6 筆)

#573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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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791
最晚須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 10 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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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02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分割作業者,應至遲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三十日前,檢具相關書件向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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