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桃園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經營:
(A)設定地上權予他人經營
(B)自行經營
(C)出租他人經營
(D)轉投資他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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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8), B(88), C(96), D(255), E(0) #816227
統計: A(838), B(88), C(96), D(255), E(0) #816227
詳解 (共 1 筆)
#1136590
桃園縣大眾運輸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7 條
附屬事業得由營運機構依下列方式經營:
一、自行經營。
二、轉投資他公司經營。
三、委託他人經營。
四、出租他人經營。
前項各種方式之經營,其衍生之收入及支出應由營運機構納入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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