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行政處分有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與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二種,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如果受益人,拒絕返還其所受領之利益時,行政機關應如何請求返還?
(A)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B)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返還
(C)應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D)應與受益人簽訂行政契約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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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1), B(58), C(259), D(8), E(0) #1844897

詳解 (共 3 筆)

#5144496

行政程序法127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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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條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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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處分有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與非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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