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證券商辦理下列何項業務之人員得兼辦其他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A)風險管理人員
(B)辦理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C)內部稽核人員
(D)辦理交割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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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96), C(106), D(489), E(0) #2034600
統計: A(51), B(196), C(106), D(489), E(0) #2034600
詳解 (共 2 筆)
#4407098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
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證券關係
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證券商之下列業務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
辦,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
三、風險管理人員。
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及負責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
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之人員,不得兼辦有價證券開戶、結算交割
、款券收付、保管、融資融券、承銷、主辦會計、代辦股務等職務。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其業務人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人員資格者,於
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法令遵循、內部
稽核、自行查核、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
相同性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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