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設置之最低人口數為150萬人以上
(B)縣人口聚居如已達200萬人以上者,在未改制為直轄市前,得準用關於直轄市之部分規定,故稱
之為準直轄市
(C)縣轄市設置之最低人口數為10萬人以上
(D)與縣同一層級之市,其設置之最低人口數為50萬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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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8), B(65), C(123), D(81), E(0) #2397010
統計: A(1408), B(65), C(123), D(81), E(0) #2397010
詳解 (共 6 筆)
#561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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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直轄市 |
準直轄市 |
市 |
縣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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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 |
125萬人 政治、經濟、文化、都會區域發展 |
縣200萬人 §34直轄市議會70日 §54議會組織準則 §55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62政府組織準則、所屬機關、學校組織規程 §66國稅、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 §67收入支出、地方稅、規費 |
50~125萬人 政治、經濟、文化 |
10~50萬人 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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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868527
公民 行政法 法學大意
地方制度法 第4條
(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1.25M】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我在天龍 所騎的迅光125~
(A)直轄市設置之最低人口數為150萬人上
(A)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應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2M】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桃園市:升格前人口增至200K(B)縣人口聚居如已達200萬人以上者,在未改制為直轄市前,得準用關於直轄市之部分規定,故稱 之為準直轄市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500K】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D)與縣同一層級之市[就是省轄省],其設置之最低人口數為50萬人以上 基隆市/新竹市/市嘉義市
b)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工商發達、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地區得設市。111
| 新竹市人口總數 | 452,450人 (2021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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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聚居達十萬人【100K】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C)縣轄市設置最低人口數為10萬人以上 屏東/台東/宜花馬
d.人聚居達100,000十五萬人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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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9253
在地制法公布前,省轄市設置標準有一項是:在政治經濟文化上地位重要,人口在二十萬以上者,所以人口不到50萬的基隆市、新竹市和嘉義市才能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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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7228
地方制度法§4
I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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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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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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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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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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