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專利申請權共有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專利申請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但約定具名代表人提出者,從其約定
(B) 發明專利申請撤回實體審查,應共同連署
(C)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應共同連署
(D) 申請分割應共同連署,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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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 C(0), D(3), E(0) #3261685

詳解 (共 1 筆)

#6185784
專利法第12條
1)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2) 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3) 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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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申請權共有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x(A) 專利申請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但約定具名代表人提出者,從其約定
→ 專利法第12條(1)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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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 發明專利申請撤回實體審查,應共同連署
→ 專利法第12條(2)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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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 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應共同連署
→ 專利法第13條(3)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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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申請分割應共同連署,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 專利法第12條(2)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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