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電子顯微鏡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 10 公分處之劑量率每小時為 0.5 微西弗者應屬:
(A)登記備查類
(B)許可類
(C)豁免管制
(D)高強度輻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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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1), C(186), D(3), E(0) #2501719

詳解 (共 2 筆)

#6382418
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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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3957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免依本法規定管
制:
一、放射性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濃度不超過附表第2欄所列者。
二、放射性物質之活度不超過附表第3欄所列者。
三、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杆所含氚不超過四千億 (4E+11)
貝克者。
四、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
面十公分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者

 (一) 公稱電壓不超過三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 電子顯微鏡
 (三) 陰極射線管。
 (四) 其他型式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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