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就管有之國家檔案,每十年應辦理保存價值鑑定 幾次?
(A)一次
(B)兩次
(C)三次
(D)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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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4), B(31), C(10), D(8), E(0) #1530514
統計: A(744), B(31), C(10), D(8), E(0) #1530514
詳解 (共 2 筆)
#1645327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就管有之國家檔案,至少每十年應辦理保存價值鑑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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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8316
第 13 條
各機關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因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亦同:
一、訂(修)定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
二、辦理檔案移轉。
三、辦理檔案銷毀認有必要。
四、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
五、檔案因保存技術變更而有重新檢討保存年限之必要。
六、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就管有之國家檔案,必要時得辦理保存價值鑑定。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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