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之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其應具備條件包 括最近多少期間未曾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
(A)三年
(B)二年
(C)一年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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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0), E(0) #254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