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檢察官起訴甲犯殺人既遂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雖尚未發現甲使用之兇刀與失蹤被害人之屍體,
但仍基於其他證人之證言,諭知有罪判決;甲隨即上訴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審酌後,認為本案
並未發現兇器與被害人屍體,難以認定甲確有殺人事實,遂撤銷原審判決而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
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待判決確定一年
後,某路人發現被害人屍體與本案兇刀,檢察官隨即據此提起再審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案係對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之再審聲請,檢察官自為有權聲請者
(B)本案應由終審法院即最高法院為再審聲請之准駁
(C)被害人屍體與兇刀係於原審時即已存在但尚未發現,且足以動搖原審無罪判決之新證據
(D)再審法院得於審理後,認定甲構成殺人既遂罪,並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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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08), C(14), D(81), E(0) #687950
統計: A(15), B(208), C(14), D(81), E(0) #687950
詳解 (共 2 筆)
#5096954
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就駁回上訴了,故根本沒有就「實體」的部分作審判。 所以當發現新證據的時候,應該是要向有做過實體判決的法院聲請再審,所以應該是高院。
刑事訴訟法 第 426 條 (再審之管轄法院)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420條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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