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嗣因個性不合而離婚,惟甲與丙仍維持良好的關係。某日甲前往丙住處,在丙家中遇到丙之新歡女友丁,兩人卻發生口角,丁持刀刺甲,丙在場目睹全部過程。甲經急救未死,爾後甲對丁之傷害行為委任律師戊為自訴人代理人提起自訴,於該自訴之審判中,自訴人代理人戊聲請丙為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已與甲不再有姻親關係,為發現真實,不得拒絕證言,且須具結而真實陳述
(B)丙已與甲不再有姻親關係,為發現真實,不得拒絕證言,但無須具結
(C)丙因為曾為自訴人甲二親等之姻親,得主張拒絕證言
(D)法官得自由裁量丙是否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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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9), C(307), D(8), E(0) #69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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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430
刑事訴訟法第 180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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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第 180 條
①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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