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下列何者屬於票據法規定「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A)平行線
(B)禁止背書之文句
(C)發票地
(D)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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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8), C(42), D(247), E(0) #656847

詳解 (共 2 筆)

#3250552

票據法

第 125 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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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374
付款地沒有必要吧?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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