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全權委託投資之保管銀行如認為受任人有越權交易且無法及時協商解決時,至遲應於何時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
(A)成交當日立即提出
(B)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C)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D)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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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8), C(306), D(7), E(0) #658726

詳解 (共 1 筆)

#6425865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42條

    1. 受任人製作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割指示函、款項收付指示函或期貨交易明細表,應即送達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關之內容、傳送方式及留存紀錄,規定如下:...
    2. ...
    3.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就第一項交割指示函涉及國內有價證券所示內容認有逾越法令或契約所定限制範圍情事者(以下簡稱越權交易),應即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依委任或信託契約之約定,就越權部分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載明越權之事由及詳細內容,分別通知客戶、受任人、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及本公會,並依第六章(股東權利行使與越權交易、違約處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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