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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臺灣土地銀行_五職等一般金融人員及八職等大中華地區法遵人員甄試試題:(1)會計學概要(2)貨幣銀行學概要(3)票據法概要#100717 |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臺灣土地銀行_五職等一般金融人員及八職等大中華地區法遵人員甄試試題:(1)會計學概要(2)貨幣銀行學概要(3)票據法概要#100717

年份:106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60. 住所設於台北市之丙執有支票一紙,票載發票日為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 日,發票地 與付款均為高雄市,依票據法規定之提示期間,丙最遲應於何日是示付款?
(A) 4 月 7 日
(B) 4 月 8 日
(C) 4 月 15 日
(D)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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