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A 銀行辦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以外之授信,下列何者非屬銀行法規定應徵提十足擔保者?
(A)持有 A 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
(B) A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之企業
(C) A 銀行之負責人
(D) A 銀行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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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993), C(26), D(202), E(0) #2106771

詳解 (共 2 筆)

#4166890

(A)銀行法第 32 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A)(B)(C)(D)銀行法第 33 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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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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