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9. 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下列何者錯誤。(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B)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C)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之原因(D)溢繳建物測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