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有關個人在國際法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條約得為個人創設權利,並透過締約國之內國法規範保障該權利的實現
(B)在條約未創設相關程序性機制的情形,個人無法在國際法上直接主張條約賦予的權利
(C)目前國際法上尚無個人得直接利用以救濟其權利的機制
(D)條約得直接課以個人違犯國際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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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10), C(406), D(256), E(0) #2049615
統計: A(118), B(110), C(406), D(256), E(0) #2049615
詳解 (共 2 筆)
#5890438
C 國際法有個人直接救濟機制:
如
1. 《1965 年華盛頓公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的管轄權適用於締約國(或該締約國指派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該國的任何下屬單位或機構)和另一締約國國民之間直接因投資而產生的任何法律爭端
2. 海洋法公約第條 187 條第 1 項:第 153 條第 2 項 (B)款內所指的,作為合約當事各方的締約國、管理局或企業部、國營企業以及自然人或法人之間關於下列事項的爭端。
來源:國際公法 云揚老師
如
1. 《1965 年華盛頓公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的管轄權適用於締約國(或該締約國指派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該國的任何下屬單位或機構)和另一締約國國民之間直接因投資而產生的任何法律爭端
2. 海洋法公約第條 187 條第 1 項:第 153 條第 2 項 (B)款內所指的,作為合約當事各方的締約國、管理局或企業部、國營企業以及自然人或法人之間關於下列事項的爭端。
來源:國際公法 云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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