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依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三親等以內姻親
之關係,即不得參加該機關之採購,惟如屬分包情形,尚不違反上開規定。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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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20), C(0), D(0), E(0) #2076034
統計: A(23), B(120), C(0), D(0), E(0) #2076034
詳解 (共 2 筆)
#3938635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
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
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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