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機關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
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
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
額百分之五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所稱百分之五十,下列何者正
確?
(A)該次追加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
(B)該次追加金額占追加
後主契約金額。
(C)追加累計金額占追加後主契約金額。
(D)追加
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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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0), C(8), D(101), E(0) #3290418
統計: A(11), B(0), C(8), D(101), E(0) #3290418
詳解 (共 2 筆)
#6212500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1.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2.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3.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5.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及庇護工場,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1.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2.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3.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5.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及庇護工場,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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