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下列何者為我國信託業法之附屬業務?
(A)金錢信託業務
(B)動產信託業務
(C)辦理保管業務
(D)租賃權信託業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3), B(84), C(3037), D(242), E(0) #2086483
統計: A(393), B(84), C(3037), D(242), E(0) #2086483
詳解 (共 3 筆)
#5121643
信託業法 第17條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C)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債權之收取。
(四)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