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有關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之掛號郵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
(B)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C)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逕予招領
(D)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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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289), C(3156), D(549), E(0) #395525

詳解 (共 2 筆)

#965718
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內之負責人、員工、居住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由收件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蓋章或簽名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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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763

第二十九條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前項函件,除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外,其封面並應用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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