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A)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B)因業務需要
(C)因被投資銀行爲關係企業者
(D)因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銀行之人事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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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6), C(7), D(11), E(0) #71066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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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35-1 條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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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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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61.悔断傲腚’銀行ft責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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