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有關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以填未來日期為發票日
(B)付款地為任意記載事項
(C)發票人可以指定自己為付款人
(D)發票人可以指定自己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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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336), C(58), D(23), E(0) #2509904
統計: A(29), B(336), C(58), D(23), E(0) #2509904
詳解 (共 2 筆)
#6311290
票據法第 125 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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