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有關行使票據上的利益償還請求權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該票據須仍在請求權時效內
(B)其時效消滅之原因不包括手續之欠缺
(C)償還義務人包括票據之背書人
(D)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十五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5), C(6), D(84), E(0) #675323
統計: A(21), B(5), C(6), D(84), E(0) #675323
詳解 (共 2 筆)
#6633276
選項分析:
* (A) 該票據仍在請求權時效內:利益償還請求權是獨立於票據上權利的。它是一種基於「不當得利」的法律原則。當票據上權利因時效而消滅後,受益人因為該票據獲得了利益(例如,發票人因此免除了債務),而導致原持票人受損。此時,原持票人可以向受益人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不受到票據權利時效的限制。因此,這個選項是錯誤的。
* (B) 其時效消滅之原因不包括手續之欠缺:根據《票據法》第22條,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時效消滅原因除了票據上權利因時效消滅外,還包括「手續之欠缺」。如果因為手續不全(例如,遺失票據但未在法律規定時間內申報遺失),導致無法行使票據權利,就不能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因此,這個選項是錯誤的。
* (C) 償還義務人包括票據之背書人:利益償還請求權是針對「因喪失票據上權利而獲得利益之受益人」所主張的。通常,受益人是指發票人或承兌人,因為他們在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消滅後,免除了付款義務。背書人雖然是票據債務人,但他們不是因「免除付款」而直接受益,因此,背書人並非利益償還請求權的償還義務人。這個選項是錯誤的。
* (D) 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十五年:利益償還請求權是基於民法中的不當得利規定。根據《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十五年。因此,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是十五年,而非票據法規定的三年、一年或六個月。這個選項是正確的。
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是 (D) 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十五年。這道題目考察的是票據法與民法相關法條的結合運用,特別是不當得利與票據權利時效的區別。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