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機關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
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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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8), C(0), D(0), E(0) #3289690
統計: A(15), B(18), C(0), D(0), E(0) #3289690
詳解 (共 4 筆)
#712774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四、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
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
不適用之:
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
不適用之:
(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至少一人。
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至少二人。
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至少一人。
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至少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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