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依據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多少人為限(第18 條)?
(A)8 人
(B)12 人
(C)16 人
(D)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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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41), C(538), D(27), E(0) #224819
統計: A(107), B(41), C(538), D(27), E(0) #224819
詳解 (共 2 筆)
#660521
幼兒園班級人數限定:
2-3歲(幼幼班) 16人
3-小學前(小中大) 30人
2-小學前(幼小中大) 15人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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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23
| 第 18 條 |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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