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工會法中,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之部分,依憲法學之學理解釋,係侵害上述人員勞動基本權中之何者?
(A)財產權
(B)爭議權
(C)團結權
(D)團體交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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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2), C(654), D(323), E(0) #782411

詳解 (共 3 筆)

#2616525

「勞動三權」是通指下列三個勞工權利,目前在很多國家的法律中得到承認:

1.團結權,也稱自由結社權,指雇員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團體的權利。

2.團體交涉權,也稱集體談判權,指雇員有通過工會等代表,集體和僱主交涉、談判僱傭合約的權利。

3.團體爭議權,也稱罷工權,指當和僱主發生爭議的時候,雇員有組織集體行動(包括罷工)抗議而不受僱主懲罰的權利。但在罷工一點上,很多國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罷工權的同時,特別排除了特定行業人員(例如公務員、教師、軍人和一些公眾服務部門)的罷工權,或者要求其在罷工的時候維持最低服務水平。


BY 醫勞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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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825

團結權:是指除了人民一般的結社權之外,再特別加以保障勞工的結社權,亦即依法組織或加入工會、協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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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530
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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