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以下何者得不計入贈與總額?A捐贈公有事業機構之財產;B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 費;C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D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 超過200萬元
(A)ACD
(B)ABC
(C)ABCD
(D)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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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868), C(364), D(129), E(0) #2679843

詳解 (共 4 筆)

#5749573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 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也就是說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之財物,如不超過100 萬元,均可免予課徵贈與稅。而這部分的贈與,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然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贈與行為發生日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為220萬元。)
  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6 個月以內的贈與,只要贈與人主張並提供已登記完成結婚之戶籍謄本,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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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665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 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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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610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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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325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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