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其競合原則上如何管轄?
(A)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由最後處理之機關管轄
(C)逕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D)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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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4), C(17), D(0), E(0) #2036755
統計: A(138), B(4), C(17), D(0), E(0) #2036755
詳解 (共 1 筆)
#5279953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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