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 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得加重其刑至多少?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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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5), C(127), D(328), E(0) #2877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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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6474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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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097
第 125-2 條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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