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信託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前項連帶責任,自各該應負責之董事或主管人員卸職登記之日起幾年內,未經訴訟上之請求而消滅?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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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65), C(179), D(31), E(0) #59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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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銀行法第107條: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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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信
託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
責。
前項連帶責任,自各該應負責之董事或主管人員卸職登記之日起
二年間,
未經訴訟上之請求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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