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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0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0

年份:94年

科目:公職◆憲法

6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院在執行緊急命令時,得否制頒緊急命令執行要點?
(A)不可以,頒布緊急命令為專屬於總統的職權,行政院僅能依據緊急命令執行
(B)不可以,緊急命令不得授權執行機關為補充規定
(C)可以,執行機關得視需要制頒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無須經立法院追認
(D)可以,但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由執行機關為補充規定之意旨,且在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始得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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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44060
未解鎖
《大法官釋字No.543》:  [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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