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B)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C)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D)參加承兌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受款人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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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22), C(114), D(790), E(0) #2906323

詳解 (共 3 筆)

#5740701
(A)票據法§121: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B)票據法§128第一項: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C)票據法§66第一項: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D)票據法§82第三項: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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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參加承兌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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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0677
票據法第 82 條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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