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公寓大廈嚴重毀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重建之建築執照之申請名義,下列何者正確?
(A)逕以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名義為之
(B)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C)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為之
(D)逕以管理負責人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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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568), C(67), D(23), E(0) #3219547
統計: A(129), B(568), C(67), D(23), E(0) #3219547
詳解 (共 2 筆)
#6563639
第 14 條
1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 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 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2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3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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