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台北市依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三項要件,屬供自
住使用可享有房屋稅優惠。有關三項要件及稅率之敍述,下列何者錯誤?
(A)房屋無出租使用
(B)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C)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二戶以內
(D)房屋稅率依其房屋現值 1.2%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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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2), C(40), D(27), E(0) #931843
統計: A(7), B(12), C(40), D(27), E(0) #931843
詳解 (共 2 筆)
#3701873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第 3 條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
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
房屋供住家使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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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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