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依公務人員懲戒法規定,受休職之懲戒處分,其期間為幾個月以上?
(A)三個月以上
(B)六個月以上
(C)八個月以上
(D)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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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1765), C(20), D(366), E(0) #296807
統計: A(323), B(1765), C(20), D(366), E(0) #296807
詳解 (共 7 筆)
#517757
| 第 11 條 |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 |
| 第 12 條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 |
| 第 13 條 |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 |
| 第 14 條 |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 、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 |
| 第 15 條 |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 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 | |
| 第 16 條 | 申誡,以書面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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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7610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2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14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最佳解的是舊法,請摩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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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244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 12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
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
調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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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96
63. 依公務人員懲戒法規定,受休職之懲戒處分,其期間為幾個月以上?
(B)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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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132
只記得後面的晉升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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