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A)約定復效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
(B)停效後超過6個月之復效,於保險人同意並經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恢復效力
(C)停效後6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恢復其效力
(D)停效後超過6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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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45), C(82), D(283), E(0) #2259898

詳解 (共 2 筆)

#3887862
D:達拒保情形,保險人才可以拒絕其復效。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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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2436

B為什麼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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