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依照律師法的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 署執行律師職務。下列人士皆任職於法院:甲是法官,乙是書記官,丙是公證人,丁是法官助理, 戊是法警,己是觀護人。請問上述規定的「司法人員」應包括那些人?
(A)甲、乙
(B)甲、乙、丁
(C)甲、乙、丙、丁
(D)甲、乙、丙、丁、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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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7), C(16), D(117), E(0) #687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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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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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5927

律師法第 28 條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

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

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所稱司法人員,指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

人、公證人觀護人、法醫師、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

記官、通譯、佐理員、檢驗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及依法律所

定,法院及檢察署所置之其他人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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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4596
(D) 甲、乙、丙、丁、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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