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含藥化粧品未經查驗而輸入,該妨害衛生物品應如何處置?
(A)沒入銷燬
(B)沒收銷燬
(C)限期退運
(D)限期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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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36), C(98), D(1), E(0) #409328
統計: A(75), B(36), C(98), D(1), E(0) #409328
詳解 (共 4 筆)
#983368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 及第27條 : 含藥化粧品未經查驗而輸入應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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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080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 7 條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 27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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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399
查獲之劣藥或者不良醫療器材1.本國製造:限期改製or沒入銷毀 2,核准輸入者,限期退運出口 屆期未退回 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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