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下列何項貨物較不適合使用鐵路運輸?
(A)單位價值低
(B)生鮮易腐類
(C)運距長
(D)批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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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559), C(9), D(16), E(0) #1819142

詳解 (共 2 筆)

#3861487
旅客得持對號列車紙本乘車票將下列物品作為旅客包裹託運,限制每件長度不得超過二公尺,體積不得超過一立方公尺或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
  1. 行李(衣帽、鞋履等)。
  2. 本局認定之普通包裹品類(食料物品空容器除外)。

備註:託運期間限在乘車票有效期間內;但預售之乘車票,得在有效期間開始之前一日託運。(即乘車日當日及前一日)

貴重品、輕笨品、新聞紙類、動物、靈柩屍體類及車輛類不得作為旅客包裹託運。
受理包裹託運時間,依各辦理站之公告時間,但有緊急運送必要之物品,經車站同意者不在此限。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包裹託運:
  1. 每件長度超過二公尺、體積超過一立方公尺或重量超過三十公斤物品。
  2. 危險品、違禁品、槍砲。
  3. 豬、牛、羊、猛獸、蛇類及運送途中有特殊照料需求之動物(如空調、餵食或供水)。
  4. 腐臭及令人厭惡之物品。
  5. 有污損其他物品之虞者之物品。
  6. 包裝不妥之物品。
  7. 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作包裹運送之物品。
託運人將前項不得作為包裹託運之物品以他種物品名稱託運時,本局不負運送責任,並得隨時解除或終止運送契約,因此致生損害者,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下列物品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1. 使用包用行李車裝運者。
  2. 靈柩、屍體。
  3. 二輪機車(含身障用加裝輔助輪者)、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二輪及三輪腳踏車、二人騎協力腳踏車、可摺疊手推輪椅。
  4. 一百公斤以下之魚類或含犬箱超過三十公斤之犬隻。
  5. 基於公益上之必要,經本局核准運送者。

前項物品均不辦理送交,其裝卸或中轉應由託運人負擔其費用或自行辦理。

下列包裹應派人押運:
  1. 靈柩、屍體。
  2. 運送時需要看護之動物。
  3. 運送時需要護送之貴重品。
存站待領之包裹,其領取期間規定如下:
  1. 包車包裹到達或發出貨到通知後四小時內。
  2. 包裹自到達或發出到達通知之日起二日以內;於17時後到達或發出到達通知者,於翌日起算。
  3. 靈柩、屍體自到達之時起四小時以內,逾時不領取者,應即通知鐵路警察機關處理。

因歸責旅客或包裹所有人之事由不能送交之包裹,其領取期間自送出之日起二日以內。

作為一批運送之包裹,未能同時到達者,其領取期間自最後發出到達通知之日起二日以內。

包裹逾期未領取時,自期滿之翌日起至領取日止,按其日數計收保管費。
包裹承運後發現品名或重量等與申報不符,致應付運雜費發生超付者,其超付部份應予退還。不足部份應補收運雜費,並加收不足部份一倍之運雜費。但危險品、靈柩、屍體等,加收不足部分三倍之運雜費。
託運人以他種物品名稱隱匿託運危險品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另依鐵路法第六十八之一條第一項規定移送警察單位處罰。
前二項情事得按實際品名或混裝品名中最高費率之品名核收保管費。
旅客得將攜帶物品交由簡易站及招呼站以外之車站暫時寄存。但下列物品不予受理。
  1. 長度、體積、重量過大或包裝不完整,不宜保管之物品。
  2. 危險品、貴重物品。
  3. 有污損其他物品之虞或容易腐壞變質之物品。
  4. 不潔或散發污穢氣體之物品。
  5. 腳踏車、保姆車、孩童車以外之車輛。
  6. 動物。
  7. 靈柩、屍體、屍骨、屍骨灰、木乃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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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時間長,生鮮易腐類的貨物需要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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