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甲於 A 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以 A 銀行所發給之支票簿內簽發一紙新臺幣 10 萬元之支票,並與乙(未開立任何 支票存款帳戶)於該支票之發票人欄共同簽名(發票行為)後交付丙,嗣經屆期依法提示,因與原留印鑑不符而遭退票,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均不負票據責任,因印鑑不符,故該支票無效
(B)僅甲應負票據責任,乙因未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故無須負支票之票據責任
(C)僅乙應負票據責任,因乙並非該支票存款戶卻參與發票,應獨自承擔票據責任
(D)甲與乙共同於支票發票人欄簽名,應連帶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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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01), C(31), D(1459), E(0) #1929119

詳解 (共 4 筆)

#3150173
甲為記名背書轉讓給乙乙為交付轉讓於丙,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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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0897
票據法第五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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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2867

票據法第5條: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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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604
A雖然印鑑不符,但是發票行為確立有效,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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