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關於租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承租人有支付租金之義務
(B)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三個月之租額,出租人不得終止契約
(C)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D)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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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78), C(54), D(49), E(0) #130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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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310
《除了遲付租金之總額必須達到二個月之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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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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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533

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第 441 條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

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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