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
(A)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
(B)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C)因信託成立,委託人將貨物移轉給受託人
(D)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購貨物交付給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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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3), C(592), D(55), E(0) #312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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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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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3項4-5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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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2-3款: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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